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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

5 章 · 36 节 · 916 知识点 · 最深 5 层

第一章 民法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1.民法概念
    • 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民事权利能力
    •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3.民事行为能力
    • 含义
      •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 分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已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
        • ②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已满 8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 8 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满足)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一条即可)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型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法律后果
      • 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诉讼时效

  • 1.诉讼时效
    •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
    • 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2.诉讼时效期间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①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期间: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②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 期间:二十年
        • 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
      • ①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物权

  • 1.含义
    •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包括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2.物权变动基本原则
    • 不动产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物权变动
      •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所有权
    • 所有权的取得
      • ①先占
        • 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 ②善意取得
        •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 构成要件: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 法律后果: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③拾得遗失物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共有
      • 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 ①分类
        •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②其他要点
        • 如无约定,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夫妻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一方转让份额,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4.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①含义
        •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②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③设立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以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质押权
      • ①含义
        •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②设立
        • 书面质押合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留置权
      •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已届清偿期
      •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 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它是法定担保物权,权利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
  • 5.【知识链接】其他担保方式
    • 1.定金
      • 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 ①定金的数额
        •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②定金罚则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保证
      • ①不得为保证人
        • 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②保证方式
        •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

五、债权

  • 1.债
    • 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权和物权区别
      • ①义务主体不同
        •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 ②权利客体不同
        • 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 产生
      •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行为
  • 2.不当得利
    • 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 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 不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 ①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3.无因管理
    •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 构成要件
      •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
    • 无因管理之债
      •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对其因管理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六、结婚与离婚

  • 1.结婚条件
    • 实质条件
      • ①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②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 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 20 周岁
      •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④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形式条件
      •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 2.婚姻的效力
    • 无效婚姻情形
      • 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
    • 可撤销的婚姻
      • ①因胁迫结婚的
        •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3.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要经过30天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该期限届满后30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4.夫妻财产
    • 共同财产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方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法定继承

  • 1.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代位继承
      • 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 转继承
      • 是指继承人
        •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的
        • 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八、侵权责任

  • 1.监护人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 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2.职务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4.产品责任
    •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产品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
    •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
  •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7.教育机构的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8.物件损害责任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9.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章 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 1.罪刑法定原则
    •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 2.刑法面前人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3.罪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 1.空间效力
    • 平等原则
    • 属地管辖
      •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 ①“领域内”:领陆、领水、领空;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
      • ②“犯罪地”: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 属人管辖
      •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 ①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 保护管辖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
      • ①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 ②犯罪地的法律认为应予以处罚
    • 普遍管辖
      •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 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 2.时间效力
    • 生效时间:1997 年 10 月 1 日
    •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犯罪构成要件

  • 1.犯罪主体
    •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 刑事责任能力
      • ①完全无
        • 精神病人
      • ②完全有
        •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醉酒的人
      • ③限制有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犯罪主观方面
    • 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犯罪故意
      • 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犯罪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3.犯罪客体
    •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
      • 为引起的义务
  • 4.犯罪客观方面
    •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 危害行为
      • 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无行为则无犯罪”
      • ①作为:即积极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 ②不作为:即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 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危害结果
      •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先行
      •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 因果关系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犯罪排除事由

  • 1.正当防卫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 ①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 ②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 ③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 ④主观:防卫意图明显
      • ⑤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注:无防卫过当罪
    •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
  • 2.紧急避险
    • 含义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构成紧急避险的条件
      • ①起因:现实危险(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
      • ②时间: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
      • ③对象: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④主观:必须有避险意图,迫不得已
      • ⑤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

五、故意犯罪的形态

  • 1.犯罪预备
    • 含义
      •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 特征
      • ①主观上为了犯罪,即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 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 ③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
        • “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
        • “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对于预备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2.犯罪中止
    • 含义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 特征
      • ①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 ②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 ③中止的客观性
      • ④中止的有效性
    • 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 3.犯罪未遂
    • 含义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 特征
      •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 ②犯罪未得逞
      •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4.犯罪既遂
    •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注
      •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
      •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六、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1.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 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 2.不成立共同犯罪
    • 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②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 为
    • ③间接正犯;④同时犯
    • ⑤聚众打砸抢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 3.共同犯罪种类
    • 我国主要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分工进行分类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即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类
    • 教唆犯的成立成件
      • 教唆的对象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 要求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人本人无实行
      • 主观方面要有教唆的故意
    • 处罚
      •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注:无教唆罪

七、刑罚

  • 1.主刑
    • 管制
      •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
      • ①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 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③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 ④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拘役
      • 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①拘役的期限为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1 年
      • 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③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④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有期徒刑
      •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 ①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 年,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 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③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在 3 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④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 2.主刑
    • 无期徒刑
      •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 ①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 ②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③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 ④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死刑
      •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手段
      • ①适用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 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②死刑立即执行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 ③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 3.附加刑
    •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 主要内容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适用对象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期限
        •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 没收财产
      •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 没收范围
        • 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 执行机关
        •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 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八、量刑

  • 1.累犯
    •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 一般累犯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 在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 特别累犯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 累犯的处罚
      •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 2.自首
    • 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3.立功
    •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 1.交通肇事罪
    • 含义
      •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常见情形
      • ①“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因为行为人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 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④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2.危险驾驶罪
    • 含义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 具体情形
      • 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 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
      • 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3.妨害安全驾驶罪
    • 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以及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危害国家安全罪

  • 1.间谍罪
    • 含义
      •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
      •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
      •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含义
      •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特征
      • ①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 ②行为表现方式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 ③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十一、贪污贿赂罪

  • 1.贪污罪
    • 含义
      •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主体
      • ①国家工作人员
        •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关于《刑法》第 93 条第 2 款的立法解释)
      • 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贪污罪的认定
      • ①国家工作人员
        •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 2.挪用公款罪
    • 含义
      •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 三种类型
      • ①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挪用的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的时间长短
      •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超过 3 个月未还
      • 挪用
      • 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3.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分
    • ①主体不同
      • 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 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则是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 ②挪用的用途不同
      • 本罪一般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是“公款私用”
      • 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未能专款专用,实质上具有“公款公用”的性质
  • 4.受贿罪
    • 含义
      •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 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认定
      • ①“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 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③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5.行贿罪
    • 含义
      •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 认定
      • ①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②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
      • 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章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 1.行政法
    •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 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
      •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
      • 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3.行政法基本原则
    • 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
    • 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回避原则
    •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便利当事人原则
    •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原则(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原则

二、行政处罚

  • 1.行政处罚
    •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2.一事不再罚原则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3.行政处罚种类
    • 精神罚:警告
    •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 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期限为 1 日以上,15 日以下
  • 4.行政处罚设定
    •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行政处罚的适用(不予处罚)
    • 不满 14 周岁或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
    •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超过追责时效的
  • 6.行政处罚的程序
    • 一般规定
      •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一般程序
      • ①立案;②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③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 ④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⑤决定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处罚决定;⑥当事人不在场,7 日内送达
    • 简易程序
      • ①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 ②条件:警告;对公民罚款 200 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罚款 3000 元以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③程序:当场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 听证程序
      • ①适用
        • 针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情形
      • ②程序
        • 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5 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方式: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7.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 原则上罚缴分离,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
      • 适用简易程序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100 元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 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

三、治安管理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 1.种类
    • 主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 附加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 2.适用
    • ①不满 14 周岁: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②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③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④从重处罚
      •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⑤处罚但不执行政拘留的情形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70 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 3.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
    • 在 6 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4.治安调解
    •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调解处理
  • 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生产和生活等正常社会活动秩序的侵害
    •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害
    •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对特定人和特定财产的侵
    •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以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为中心内容

四、行政许可

  • 1.含义
    •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许可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 2.设定权限
    • ①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
    • ②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 国务院决定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 3.实施
    • 决定时间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听证程序
      • 行政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听证,可依当事人申请听证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4.撤销
    • 可以撤销
      • 许可机关违法,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 应当撤销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不予撤销
      • 有以上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强制

  • 1.措施
    •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种类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
      • ①实施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 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③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2.执行
    •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 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对不履行
      •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种类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实施
      • ①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③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行政复议

  • 1.含义
    •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
    • 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 2.范围
    •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附带性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含规章)
    • 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行政处分、行政调解
  • 行政复议机关
  • 3.行政复议程序
    • 申请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 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
      • 可以书面申请,书面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 受理
      •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
  • 4.行政复议调解
    •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
      •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5.复议前置
    •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具体包括
      •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诉讼

  • 1.原则
    • 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告官要见官)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2.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地域管辖
      • 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 ②特殊地域管辖
        • 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参加人
    • 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诉讼被告

八、行政赔偿

  • 1.赔偿范围
    •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 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义务机关

第四章 宪法

一、宪法特点

  • 1.内容
    • 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 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 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
  • 2.效力
    • 法律效力最高
    •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派生
    •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相违背
    •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需要依法成立特别的机关
    • 批准通过宪法或者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格于普通法律
    • 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修改

  • 1.我国宪法修改新中国先后颁布了
    • 一个宪法性文件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 四部宪法
      • 1954年宪法(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1975年宪法
      • 1978年宪法
      •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 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 5 次部分修改
  • 2.2018年宪法修正案
    • 确立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中国共产D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 增加国务院行使职权:生态文明建设
      • 增加监察委员会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三、国家机构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性质
      •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 同时,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 组成和任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 各少数民族都应由适当名额的代表。每届任期为 5 年
    • 重要职权
      • ①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③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 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决定战争与和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知识链接】
        • 《国务院组织法》(第 8 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全国人大代表
      • ①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
        • ②言论、表决免责权
      • ③人身特别保护权: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 2.全国人大常委会
    • 性质
      •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 组成与任期
      •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名、秘书长、委员若干组成,任期是 5 年
      • 全人常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监察、检察、审判机关职务
      •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 重要职权
      •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
        • ②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 ③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任免
        • 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 ④重大事务决定权
        • 决定特赦
          •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性质
      • 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 19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1982 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 任期
      •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
    • 重要职权
      •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 ②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 ③外交权
        • ④荣典权
  • 4.国务院
    • 性质
      • 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
    • 组成与任期
      •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
      •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重要职权
      • ①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 ②行政区域划分权
        •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③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 5.其他
    •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监察机关)
      •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任期 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 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
      • 包括四级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 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包括四级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基本权利
    • 平等权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禁止不合理差别对待
      • 不包括立法平等,只能反映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意志,也即只能反映人民的意志
    • 宗教信仰自由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监督权
      •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
    • 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社会经济的权利
      •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 财产权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文化教育
      •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权利
  • 2.基本义务
    •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依法纳税

五、选举制度

  • 1.选举权
    • 选举条件
      • 年满 18 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选举方式
      • 直接间接相结合
        • 直接选举
          • 由选民投票选举代表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也即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
        • 间接选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选举组织
      • ①间接选举:下级常委会组织
      • ②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根据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选区划分
    • 投票选举
      • ①在直接选举中
        •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有效
        •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 ②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2010 年修改选举法实现一票一权
  •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第五章 法理学

一、法的规范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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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原图(该页无文字层,按图片保留)

三、法的效力层次

  • 1.不同位阶法的冲突原则
    •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3.同一位阶法的冲突原则
    • 特别法优先一般法、新法(后法)优先旧法

四、法的实施

  • 1.法的遵守
    • 又称为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 2.法的执行
    • 又称为执法,狭义的执法仅指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 3.法的适用
    • 又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